汉中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就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法人登记工作
(一)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非盈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县区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部门(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各县区民政局要积极与本级行政审批局对接,通过建立信息推送、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信息。县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的科室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科室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养老业务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二)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盈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各县区民政局要积极与本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对接,通过建立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并督促其尽快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一)告知。县区民政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本、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提供养老服务。
(二)备案。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法人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民政局主管养老业务科室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备案表(附件2)。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各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受理。县区民政局养老业务科室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附件2)。提供备案回执的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四)处置。县区民政局在获知本辖区内民办非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县区民政局养老业务科室应会同社会组织管理科室加强督促指导,发放限时备案告知书(附件3)。对于登记后未备案的企业法人养老机构,县区民政局养老业务科室应会同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
(五)变更。存量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及有效期延续等业务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要求办理。区域发生变更登记的养老机构,需到变更后所在地民政部门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日常监管。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各县区民政局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切实加强经常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充分运用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运营补贴工作,以及社会组织年检等工作,加大对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力度。
(二)执法检查。各县区民政局应积极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由相关部门实行责令改正,停止运营。停止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妥善安置托养老人,向社会公告并报市民政局。因经营不善主动退出的养老机构,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程序进行,按财产清算结果对存余的财政资助资金由拨付单位予以收回。
(三)综合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各县区要抓紧建立养老机构联席综合监管制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绩效评估。县区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政策标准执行、服务质量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或满意度评价,综合评估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收费。
(五)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据政策标准,结合星级评定工作,综合评价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社会信誉、安全条件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情况,并作为运营补贴的依据。
(六)信用管理平台监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及时建立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以及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视情取消违规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各类补贴资金等资格。
附件:1.汉中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汉中市养老机构备案表
3.限时备案告知书
汉中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
汉中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31/T 684—2013)等。
3.养老机构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限时备案告知书
: 编号:
请于 年 月 日前准备好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至 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汉中市养老机构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