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勉政复决字[2021]02号
申请人:史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陕西省咸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02*******。
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晏文军,局长。
申请人史某某以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其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以交寄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对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于同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史某某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史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