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现将《勉县2015年度第4批次(地块八)用地性质》的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部门及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欢迎公众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法定方式向我局反映、发表意见或提出主张。
反馈意见受理单位:勉县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黄伟
联系电话:0916-3222802
联系地址:勉县自然资源局(定军山大道与绿缘路十字)公示网址:http://www.mianxian.gov.cn/mxzf/xxgk/ghjh/ty_list.shtm
公示时间: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
电子邮箱:1395447377@qq .com
邮政编码:724200
附件下载: 《勉县2015年度第4批次(地块八)用地性质调整》。
关于《勉县2015年度第4批次(地块八)用地性质调整》方案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一)落实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工作要求
本宗地块位于《勉县周家山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生态农业观光区”,通过对该规划内容的查阅,其未对“生态农业观光区”的建设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也未对该区的用地性质进行明确。同时,该区域也未编制进一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故在供地时,无法确定供地类型和开发强度,亦无法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造成“批而未供”的局面。
针对此情况,需要在《勉县周家山镇总体规划》的框架下,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和法规,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为土地出让和项目实施提供依据。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在不改变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对空间布局、城市建设用地和设施布局等进行小范围的修改或变更时,需要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分析城市发展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论证修改规划的必要性,提出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调整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2.相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3.相关上位规划
《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勉县周家山镇总体规划》(2009-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汉中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纲要》
4.相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勉县11366战略要求
三、调整结果
1.宗地区位
本案地块位于勉县周家山镇团结社区。黄龙北路与十天高速引道交叉口东北角,紧邻团结安置区二期东侧,宗地面积14亩(9284㎡)。
2.调整对比
(1)原用地性质:
原用地性质未明确,整体定义为生态农业观光区,未具体定义规范的用地性质。
(2)调整后用地性质:
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后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B1)、公园绿地(G1)。
指标类型 |
用地性质 |
地块面积(m2) |
容积率上限 |
建筑密度上限(%) |
建筑高度上限(m) |
绿地率下限(%) |
地块1 |
B1 |
8276.6 |
2.5 |
50 |
30 |
30 |
地块2 |
G1 |
1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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